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 ( 92 年 07 月 14 日)
第3條
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求職、求才登記及推介就業事項。

二、職業輔導及就業諮詢。

三、就業後追蹤及輔導工作。

四、被資遣員工再就業之協助。

五、雇主服務。

六、應屆畢業生、退伍者、更生保護會受保護人等專案就業服務。

七、職業分析、職業訓練諮詢及安排。

八、就業市場資訊蒐集、分析及提供。

九、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辦理國內招募之協助。

十、特定對象之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。

十一、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申請、失業認定等事項。

十二、中央主管機關委任或委辦之就業服務或促進就業事項。

十三、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。

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將前項所定掌理事項,委託相關機關 (構) 、團體辦 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