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 ( 103 年 06 月 13 日)
第9條
依前條規定辦理職業輔導評量,除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外,其時程累計不 得逾五十小時,且自接案晤談日起至移覆職業輔導評量報告日止,不得逾 二十一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