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 ( 103 年 06 月 13 日)
第5條
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對象如下︰ 一、有就業或接受職業訓練意願,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。

二、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需為其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個案,或 已於庇護工場就業經評估不適合庇護性就業之個案。

三、醫療復健穩定,有就業意願,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。

四、國民中學以上之應屆畢業生,有就業意願,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 者。

五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個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