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 ( 103 年 06 月 13 日)
第11條
接受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者或其監護人,對於職業輔導評量程序、工具之使 用與評量結果之解釋及運用,認為不合理致其權益受損者,得向當地主管 機關申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