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(構)獎勵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17 日)
第9條
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獎勵者,由地方主管機關組成初評小組評定, 再送中央主管機關評審小組評比,取前十名發給獎座獎勵。

前項初評或評審小組,由主管機關邀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至七 人組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