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(構)獎勵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17 日)
第7條
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(構),得於每年二月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 提出獎勵申請:

一、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機關(構)獎勵申請表。

二、身心障礙者名冊及其工作年資。

三、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