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09 月 21 日)
第4條
申請聘僱第二條所定人員,應由雇主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。

第二條所定人員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者,得不經雇主申請,逕向主管機 關申請許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