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09 月 21 日)
第2條
本辦法適用對象係指香港或澳門居民,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或葡萄牙 結束其治理前,取得華僑身分者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 子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