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 ( 103 年 04 月 25 日)
第2條
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就業歧視 認定時,得邀請相關政府機關、單位、勞工團體、雇主團體代表及學者專 家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