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 ( 103 年 04 月 25 日)
第1-1條
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,包括下列類別:

一、生理資訊:基因檢測、藥物測試、醫療測試、HIV 檢測、智力測驗或 指紋等。

二、心理資訊:心理測驗、誠實測試或測謊等。

三、個人生活資訊:信用紀錄、犯罪紀錄、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。

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,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,不得逾越基 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,並應與目的間具有 正當合理之關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