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業服務法  附則 ( 105 年 11 月 03 日)
第77條
本法修正施行前,已依有關法令申請核准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 之外國人,本法修正施行後,其原核准工作期間尚未屆滿者,在屆滿前, 得免依本法之規定申請許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