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業服務法  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 ( 105 年 11 月 03 日)
第62條
主管機關、入出國管理機關、警察機關、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 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,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 作之場所,實施檢查。

對前項之檢查,雇主、雇主代理人、外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、妨 礙或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