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業服務法  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 ( 105 年 11 月 03 日)
第60條
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,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,其遣送所需 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,應由下列順序之人負擔:

一、非法容留、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。

二、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。

三、被遣送之外國人。

前項第一款有數人者,應負連帶責任。

第一項費用,由就業安定基金先行墊付,並於墊付後,由該基金主管機關 通知應負擔者限期繳納;屆期不繳納者,移送強制執行。

雇主所繳納之保證金,得檢具繳納保證金款項等相關證明文件,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返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