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業服務法  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 ( 105 年 11 月 03 日)
第59條
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,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,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,得轉換雇主或工作:

一、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。

二、船舶被扣押、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。

三、雇主關廠、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。

四、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。

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,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