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業服務法  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 ( 105 年 11 月 03 日)
第56條
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,雇主應 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、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。但受聘 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,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 警察機關執行查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