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業服務法  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 ( 105 年 11 月 03 日)
第48-1條
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,應參加主 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,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 講習之證明文件。

前項講習之對象、內容、實施方式、受委託辦理之資格、條件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