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業服務法  政府就業服務 ( 105 年 11 月 03 日)
第18條
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其業務區域內之學校應密切聯繫,協助學校辦理學生 職業輔導工作,並協同推介畢業學生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及就業後輔導工 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