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業服務法  政府就業服務 ( 105 年 11 月 03 日)
第14條
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求職人及雇主申請求職、求才登記,不得拒絕。但 其申請有違反法令或拒絕提供為推介就業所需之資料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