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業服務法  政府就業服務 ( 105 年 11 月 03 日)
第12條
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,在各地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。

直轄市、縣 (市) 轄區內原住民人口達二萬人以上者,得設立因應原住民 族特殊文化之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。

前兩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