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 ( 106 年 12 月 28 日)
第6條
本部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,審查申請案件;其審查結果,應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及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。

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接獲前項審查結果為核准之通 知時,應將核准機關、日期、文號,分別登錄於役男兵籍表(一)備註欄 及有關冊籍。

本部應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,將該年度依第一項規定核准服補充兵 役役男(以下簡稱核准服補充兵役男)之人數,通知國防部、內政部及役 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。

核准服補充兵役男之軍事訓練,本部得依賽會需要,建議內政部選定適當 之日期實施徵集後,由國防部實施軍事訓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