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 ( 106 年 12 月 28 日)
第11條
本辦法施行前,曾依競賽辦法規定代表國家參加國際組織技能競賽之國手 (以下簡稱歷屆國手)為役男,無緩徵原因者,於下列期限前,填具申請 書,並檢附戶籍證明相關文件,得向本部申請服補充兵役:

一、第四十四屆國際技能競賽以前之歷屆國手:第四十五屆國際技能競賽 舉辦日前。

二、第九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以前之歷屆國手:第十屆國際展能節 職業技能競賽舉辦日前。

歷屆國手為役男,具緩徵原因致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限前申請服補充兵役者 ,於緩徵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,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戶籍證明相關文件, 得向本部申請服補充兵役。

役男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受理:

一、逾申請期間。

二、檢具之文件不齊全,經通知限期補正,屆期未補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