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 ( 103 年 04 月 14 日)
第22條
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,應刪除或銷毀儲存個人資 料之媒介物中所儲存之資料,記錄並留存刪除或銷毀之方法、時間、地點 及證明刪除或銷毀之方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