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 ( 103 年 04 月 14 日)
第21條
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執行本計畫各項程序及措施,應保存下列紀錄:

一、因應事故發生所採取之行為。

二、提供當事人行使之權利。

三、個人資料之維護及修正。

四、所屬人員權限之異動。

五、所屬人員違反權限之行為。

六、備份及還原之測試。

七、個人資料之交付及傳輸。

八、個人資料之刪除及銷毀。

九、存取個人資料者之資訊。

十、定期檢查處理個人資料之資訊。

十一、教育訓練。

十二、計畫稽核及改善措施之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