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 ( 103 年 04 月 14 日)
第13條
私立職業訓練機構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,應檢視有無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