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 ( 103 年 04 月 14 日)
第12條
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,於本計畫中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:

一、利用個人資料行銷前,應讓當事人知悉並獲得同意。

二、首次行銷時,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,並支付所需費 用。

三、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,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,並通知 所屬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