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 ( 103 年 04 月 14 日)
第11條
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對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或利用,除本法第六條第一項 所定之資料外,於本計畫中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:

一、確認蒐集、處理個人資料符合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。

二、確認利用個人資料符合特定目的必要範圍;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 料時,應檢視是否具備法定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要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