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 ( 103 年 04 月 14 日)
第10條
私立職業訓練機構為履行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之告知義務,於本計畫 中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:

一、依據蒐集資料情況,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。

二、確認符合免告知當事人之事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