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力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 ( 105 年 07 月 15 日)
第4條
公益信託之設立許可及監督,由主管機關為之。

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(構)執行本法及本辦法所定主管機關應辦理之 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