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力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 ( 105 年 07 月 15 日)
第27條
公益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,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而消滅者,受託人應依本法第八十條規定,於信託關係消滅後一個月內, 將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,向主管機關申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