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力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 ( 105 年 07 月 15 日)
第24條
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,申請解任信託 監察人者,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:

一、申請書。

二、申請解任理由書。

三、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