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力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 ( 105 年 07 月 15 日)
第20條
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,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 者外,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,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:

一、履歷書。

二、身分證明文件。

三、新受託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。

四、其他相關文件。

主管機關駁回前項申請者,應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