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力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
( 105 年 07 月 15 日)
第17條
委託人、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解任受託人者,應檢具下列 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:
一、申請書。
二、解任理由書。
三、新受託人履歷書、願任同意書及選任之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