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力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 ( 105 年 07 月 15 日)
第16條
受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 七十六條規定,因委託人、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將其解任 :

一、有本法第八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。

二、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。

三、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。

四、違反受託人義務。

五、有其他重大事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