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 ( 101 年 09 月 26 日)
第7條
主管機關委託訓練之期間,最長五年。

訓練受託單位接受委託辦理訓練,經評鑑績效優良者,主管機關得不經公 開甄選程序,與訓練受託單位續行簽約一次,其續行簽約期間最長五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