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 ( 101 年 09 月 26 日)
第4條
主管機關應以公開甄選方式委託辦理訓練,並公告下列事項:

一、委託之業務範圍。

二、委託對象之資格。

三、委託之期間。

四、甄選及評審之方式。

五、參與甄選應附之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