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
( 101 年 09 月 26 日)
第3條
主管機關得視產業發展所需人力或國民職業訓練需求,委託下列單位辦理 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:
一、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。
二、大專校院或高中(職)學校。
三、設立目的與人才培訓有關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。
四、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。
五、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之公司法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