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 ( 101 年 09 月 26 日)
第2條
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職業訓練機關(構)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(構)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 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