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 ( 101 年 09 月 26 日)
第11條
訓練受託單位應定期向主管機關報告執行情形,並依規定接受評鑑。

主管機關得派員至訓練受託單位檢查受託事項及經費運用之情形,並得要 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,訓練受託單位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