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本辦法所定之技能競賽分類如下:
一、分區技能競賽。
二、全國技能競賽。
三、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。
四、國際技能競賽之國手選拔賽(以下簡稱國際賽國手選拔賽)。
五、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選拔賽(以下簡稱展能節國手選拔賽
)。
六、國際技能競賽。
七、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。
八、其他為特定目的所舉辦或參加之技能競賽。
前項第六款所稱國際技能競賽,指由國際技能組織所主辦者;第七款所稱
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,指由國際奧林匹克身心障礙聯合會所主辦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