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 總則 ( 106 年 10 月 19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本辦法所定之技能競賽分類如下:

一、分區技能競賽。

二、全國技能競賽。

三、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。

四、國際技能競賽之國手選拔賽(以下簡稱國際賽國手選拔賽)。

五、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選拔賽(以下簡稱展能節國手選拔賽 )。

六、國際技能競賽。

七、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。

八、其他為特定目的所舉辦或參加之技能競賽。

前項第六款所稱國際技能競賽,指由國際技能組織所主辦者;第七款所稱 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,指由國際奧林匹克身心障礙聯合會所主辦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