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 競賽規則 ( 106 年 10 月 19 日)
第42條
選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取消競賽資格,不得繼續參賽,其競賽總成績以 零分計算:

一、冒名頂替。

二、傳遞競賽相關資料或信號,足以影響競賽結果。

三、協助他人或託他人代為實作。

四、互換工件或圖說。

五、隨身攜帶預先製妥或接受他人提供之零件、模型、半成品、成品,或 選手自備工具表規定以外且未經裁判長同意之材料、器材、工具、配 件或圖說。

六、利用電子通訊器材或其他方式作弊。

七、擾亂競賽場地秩序致影響競賽進行。

八、未遵守安全指示或指導施作,致造成本人或他人傷害。

九、故意損壞競賽場地機具設備或設施。

十、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。

競賽結束後發現選手有前項情事之一者,其競賽總成績亦以零分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