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 競賽規則 ( 106 年 10 月 19 日)
第41條
選手有下列情事之一,經警告未改善者,由裁判長立即召開裁判會議,決 議扣除總分百分之五處分後,當場告知選手:

一、競賽中未經裁判人員同意,與其他選手、工作人員、參觀人員或指導 老師等人交談、接觸。

二、隨身攜帶行動電話、呼叫器、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、感應、 拍攝、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。

三、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。

四、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。

五、其他違反競賽規則情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