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 競賽規則 ( 106 年 10 月 19 日)
第35條
競賽過程中,選手應遵守相關規則與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 解之規定事項。選手對裁判人員之宣布、說明或試題有疑問、缺頁及其他 疑義時,應即時提出,由裁判人員處理並作成紀錄,事後不得異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