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 競賽規則 ( 106 年 10 月 19 日)
第33條
選手於競賽期間,應佩戴選手證及職類編號背章,並依競賽場地規定穿著 制服、安全防護具,始得進入競賽場地參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