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 競賽規則 ( 106 年 10 月 19 日)
第29條
選手應於規定時間內出示競賽通知單及國民身分證、護照或駕駛執照等附 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,向大會完成報到手續,逾時取消參賽資格。但 特殊原因事先報經大會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
前項所稱選手,二人以上為組者,應整組報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