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 裁判及工作人員遴聘 ( 106 年 10 月 19 日)
第19條
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競賽期間應迴避評分:

一、與參賽人為服務於同一機關(構)、事業單位或有師生關係者。

二、參賽人為其配偶、前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者。

三、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。

裁判有前項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時,由裁判長命其迴避,其評定成績不 列入計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