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 裁判及工作人員遴聘 ( 106 年 10 月 19 日)
第16條
中央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辦理技能競賽各職類裁判資格甄選:

一、新開辦之職類。

二、經評估具裁判資格者人數不足之職類。

三、其他有必要辦理之職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