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 裁判及工作人員遴聘 ( 106 年 10 月 19 日)
第14條
全國裁判長之職責如下:

一、訂定職類技能規範及命製試題。

二、推薦分區裁判長、裁判、裁判助理及技術顧問,並分配工作。

三、協助借用競賽場地、設備及器材。

四、審查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之成績,並作成優、缺點建議表,供中央主 管機關參考。

五、擬訂國手訓練計畫、指導培訓及撰寫報告書。

六、商請贊助單位提供國手之訓練場地、材料、機具、師資、裝備及生活 費等。

七、出席中央主管機關所召開之各種會議。

八、兼任技能競賽技術小組之成員。

九、兼任國際裁判。

十、辦理其他競賽相關事項。

全國裁判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,由全國副裁判長代行;全國副裁判長無 法代行時,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全國裁判長資格者代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