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 裁判及工作人員遴聘 ( 106 年 10 月 19 日)
第10條
分區技能競賽、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或國手選拔賽各職類,應遴聘裁 判長一人、裁判二人;全國技能競賽或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各職類 ,應遴聘裁判長一人、裁判三人。

裁判長得依其職類需要,推薦裁判助理或技術顧問各一人至三人,協助競 賽事務或機具設備維護。

前二項之裁判、裁判助理或技術顧問,得視競賽實際需要增聘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