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 技能職類測驗 ( 103 年 05 月 01 日)
第15條
經認證單位辦理技能職類測驗之方式及程序,應遵循公平、公正及公開之 原則。

第16條
經認證單位辦理技能職類測驗,應於每年十月前,公告次年度辦理測驗日 期表。

測驗日期有調整者,應於原報名期間起始日三十日前,公告測驗日期調整 前後日期表及敘明調整理由。

遇有天災、事變或其他重大事故,致不能如期辦理測驗者,應即公告測驗 調整之訊息。

第17條
經認證單位辦理技能職類測驗作成之紀錄及文件,應保存五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