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 認證申請 ( 103 年 05 月 01 日)
第3條
下列單位得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:

一、為所申請認證技能職類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。

二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,且其申請認證之技能職類與其會 員從業之技能相關。

受委託之專業認證機構不得為申請認證之機關或團體。

第4條
下列職(種)類不得為技能職類測驗能力之認證職類:

一、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職類。

二、納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。

三、納入技能檢定之職類。

第5條
認證之職類,依技能範圍及專精程度,分為高、中、初三級;不宜分為三 級者,定為不分級。

技能職類測驗有分級者,辦理中級,應具辦理初級三年以上經驗;辦理高 級,應具辦理中級三年以上經驗。但職類技能無法分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 定者,不在此限。

第6條
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之單位,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,向認證機 關(構)提出:

一、申請表。

二、設立證明文件影本。

三、自申請當年度前三年之會務運作及財務狀況相關證明文件。

四、學科、術科測驗場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、建築物 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。但屬租借者,為自受理申請日起 四年以上期間之租約或使用同意書。

五、載明得辦理認證測驗職類之組織章程文件。

六、計畫書,其內容如下:

(一)技能職類名稱、等級、工作範圍、工作項目、技能種類、技能標準 、相關知識及參加測驗資格。

(二)題庫命製人員遴選及管理。

(三)題庫設置及管理。

(四)術科測驗場地與機具設備種類及規格。

(五)評審人員遴選及管理。

(六)學科、術科測驗方式、評分標準、及格標準。

(七)學科、術科成績複查及疑義處理作業。

(八)測驗收費項目及數額。

(九)技能職類證書之格式。

七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審查之文件。

前項計畫書內容之測驗收費項目,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項目 定之。

第一項第二款、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,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適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