下列單位得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:
一、為所申請認證技能職類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。
二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,且其申請認證之技能職類與其會
員從業之技能相關。
受委託之專業認證機構不得為申請認證之機關或團體。
下列職(種)類不得為技能職類測驗能力之認證職類:
一、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職類。
二、納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。
三、納入技能檢定之職類。
認證之職類,依技能範圍及專精程度,分為高、中、初三級;不宜分為三
級者,定為不分級。
技能職類測驗有分級者,辦理中級,應具辦理初級三年以上經驗;辦理高
級,應具辦理中級三年以上經驗。但職類技能無法分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
定者,不在此限。
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之單位,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,向認證機
關(構)提出:
一、申請表。
二、設立證明文件影本。
三、自申請當年度前三年之會務運作及財務狀況相關證明文件。
四、學科、術科測驗場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、建築物
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。但屬租借者,為自受理申請日起
四年以上期間之租約或使用同意書。
五、載明得辦理認證測驗職類之組織章程文件。
六、計畫書,其內容如下:
(一)技能職類名稱、等級、工作範圍、工作項目、技能種類、技能標準
、相關知識及參加測驗資格。
(二)題庫命製人員遴選及管理。
(三)題庫設置及管理。
(四)術科測驗場地與機具設備種類及規格。
(五)評審人員遴選及管理。
(六)學科、術科測驗方式、評分標準、及格標準。
(七)學科、術科成績複查及疑義處理作業。
(八)測驗收費項目及數額。
(九)技能職類證書之格式。
七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審查之文件。
前項計畫書內容之測驗收費項目,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項目
定之。
第一項第二款、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,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適用。